刘女士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李某到某酒店吃晚饭。饭后,李某独自上卫生间,通往一楼卫生间的通道灯光亮度不够,卫生间和厨房相邻,地表上覆盖一层薄薄的油腻物,地上水湿漉漉的,造成地面十分溜滑,且又未设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安全防范设施。李某在行走时滑倒在地,当场造成左腿骨粉碎性骨折。经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和疗养俩个多月,花去医疗费4663元。刘女士认为饭店在儿子受伤这件事上存在过失,遂向区市监局投诉,请求酒店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项义务不仅包括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且包括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李某在消费期间内,在消费场所中,因饭店地面湿滑导致摔伤,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同时,该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李某是年仅5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辨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也就是说,案中刘女士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有义务照顾看护好自己的儿子,她对李某摔伤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市监局判定该酒店承担70%的医疗费用,并赔偿2000元,合计4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