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24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347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限额为2280元。
三、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企业单位因经营困难,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2024年9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对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通知印发以后,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发布新规定的,仍按本通知执行。
六、江阴市、宜兴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