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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岗位补贴标准出台 单位个人“对号入座”享利好

http://www.efw.cn 时间:2009/9/1 9:19:02 出处:无锡商报  次  
    本网前几日刊出的“企业个人享社保岗位补贴再传多重利好”的消息得到了相关劳动者的普遍关注。昨天获悉,具体补贴对象及标准已经出台,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号入座”,充分享受政策照顾。

  据了解,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共分四类,但不能同时享受。其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规定,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投资者社会保险补贴方面,2009年1月1日以来投资兴办企业,同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企业按规定在本地为投资者及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所办企业为投资者(必须同时为该企业法人代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可按其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类个体经营业主可享的社会保险补贴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照实际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为了杜绝一些单位或个人钻空子冒领补贴,新政策规定,凡不按月支付工资、工资发放单无本人签名(使用银行卡支付的除外)、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一律不准申领补贴,同时除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业主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凡填写个人信用卡账号的也一律不予补贴。如查实存在虚报冒领等行为,将取消补贴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此外还规定,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按规定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