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准备,中心已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试行)》,并在人员培训、系统开发调试、网点准备等方面作了全面部署。今天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将正式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业务。凡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本市房屋租赁所在地的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流程上,记者了解到,凡是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届时,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半年),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
据悉,为了防止套取、骗取的行为,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而申请人亦有义务事实提供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电话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均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