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批复中第二条、第三条均从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角度,分别新增了商品房消费者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即在相应条件下,这两项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该批复自2023年4月20日期施行。
文件重点如下:
1、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2、即使没有交全款,愿意支付余款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3、商品房烂尾优先返还购房款。
文件全文如下:
来源:财联社